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:
(一)配偶;
(二)未成年子女;
(三)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(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);
(四)其他具有法定贍養(yǎng)、扶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(以下簡稱贍撫養(yǎng))義務關系且長期(指1年以上,下同)共同居住的人員。
配偶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、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原則上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;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(yǎng)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,按有利入保原則,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,也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;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(yǎng)義務關系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,應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不受居民戶口簿所記載成員的影響。